失信被执行人 |
江苏佳贝安儿童用品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067644****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7)苏0411民初5273号 |
案号 |
(2018)苏0411执335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常州市新北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常州市鼎益车灯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常州市鸿泰科技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支付借款本金2396666.67元及计算至2017年8月20日止的利息99824.09元,自2017年8月21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的四倍计算利息。二、被告常州市鼎益车灯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常州市鸿泰科技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支付律师费97890元。三、被告常州市童佳儿童座椅有限公司、江苏佳贝安儿童用品有限公司、陈荣华、黄天佑、王益、王红卫、陈小凤对被告常州市鼎益车灯有限公司应承担的上述付款义务负连带清偿责任。四、若被告常州市鼎益车灯有限公司未履行上述付款义务,原告常州市鸿泰科技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有权对被告常州市鼎益车灯有限公司设定质押的5654件汽车儿童座椅折价或以拍卖、变卖质押物所得价款优先受偿。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7556元,减半收取13778元,由八被告共同负担。(该款原告已预交,八被告应负担的款项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直接支付给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常州市新北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苏 |
立案日期 |
2018-01-26 |
发布时间 |
2018-05-16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企业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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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
陈荣华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320411067644935B |
登记机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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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址 |
常州市新北区孟河镇猛将村委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