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刘鹏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60311********3536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赣0322民初342号 |
案号 |
(2020)赣0322执932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萍乡市上栗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一、被告刘鹏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何亮华借款本金17000元、逾期利息4590元(自2014年6月7日起算至2018年12月7日止,以17000元为基础,按年利率6%计算)。二、驳回原告何亮华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诉讼费435元,减半收取计217.5元,由被告刘鹏承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上栗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西 |
立案日期 |
2020-08-03 |
发布时间 |
2020-12-03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