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赵益根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420684********251X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粤1323民初790号 |
案号 |
(2020)粤1323执恢129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惠东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确认原告杨波与被告惠州市美遇假日酒店管理有限公司签订的房屋托管代租合同于2018年10月5日解除。二、被告惠州市美遇假日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天内支付租金28400元给原告杨波及相应利息(以13800元为本金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从2017年12月14日起计算止至2018年6月12日止;以26800元为本金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从2018年6月13日起计算至2018年10月15日止;以28400元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从2018年10月16日起计算至清偿日止)。三、被告惠州市美遇假日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天内支付解除合同违约金3000元给原告杨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94元,由杨波负担94元,被告惠州市美遇假日酒店管理有限公司负担400元。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惠东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广东 |
立案日期 |
2020-04-23 |
发布时间 |
2020-12-05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