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黄波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230823********1550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8)黑0123民初2182号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2020)黑0123执1079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依兰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黄波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依兰县支行借款本金50,000.00元及利息23,151.37元,本息合计:73,151.37元(利息计算至2017年10月19日)。自2017年10月20日始,以本金50,000.00元为基数,年利率按17.55%计算至实际给付时止。被告杨利与被告王文学对该债务承担连带给付责任;二、被告杨利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依兰县支行借款本金33,519.43元及利息16,347.47元,本息合计:49,866.9元(利息计算至2017年10月20日)。自2017年10月21日始,以本金33,519.43元为基数,年利率按17.55%计算至实际给付时止。被告黄波与被告王文学对该债务承担连带给付责任;三、被告王文学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依兰县支行借款本金50,000.00元及利息23,151.35元,本息合计:73,151.35元(利息计算至2017年10月19日)。自2017年10月20日始,以本金50,000.00元为基数,以年利率17.55%计算至实际给付时止。被告黄波与被告杨利对该债务承担连带给付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223.39元及公告费560元由被告黄波、杨利、王文学共同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依兰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黑龙江 |
立案日期 |
2020-09-14 |
发布时间 |
2020-12-03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