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张力波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232622********5716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黑1182刑初28号 |
案号 |
(2020)黑1182执777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五大连池市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二十九、被告人王迪、张力波、付作良、钟立双、王志明、潘玉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杜庆雷经济损失人民币201,640.27元,其中被告人王迪、张力波、付作良各赔偿人民币47,444.77元;被告人钟立双赔偿人民币29,652.98元;被告人王志明、潘玉各赔偿人民币14,826.49元。被告人王迪、张力波、付作良、钟立双、王志明、潘玉互付连带赔偿责任。(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五大连池市人民法院 |
省份 |
黑龙江 |
立案日期 |
2020-11-17 |
发布时间 |
2020-12-04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