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王文杰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70521********2032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8)鲁0591民初1813号 |
案号 |
(2020)鲁0591执恢401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东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山东众鑫电子材料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营分行贷款本金4807861.74元、逾期罚息121991.13元、复利1085.14元及自2018年7月10日至实际清偿日的逾期罚息和复利(计算方式:逾期罚息以500万元为基数、复利以121991.13元为基数,均按年利率8.4825%计算);二、被告山东众鑫电子材料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营分行律师代理费1000元;三、原告对被告山东众鑫电子材料有限公司提供的垦工商抵登字(2016)00036动产抵押登记证书项下的抵押财产,在折价或拍卖、变卖所得价款在500万元债权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四、被告山东鲁深发化工有限公司、孙蕾、王文杰对本判决第一、二项判决内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五、被告山东鲁深发化工有限公司、孙蕾、王文杰承担保证责任后,对山东众鑫电子材料有限公司享有追偿权。如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东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山东 |
立案日期 |
2020-09-03 |
发布时间 |
2020-12-04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