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天津市利福仁钢管镀锌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767634****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7)津0118民初6887号 |
案号 |
(2020)津0118执311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天津市静海区人民法院民事第二审判庭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天津市巨鑫丰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向原告哈尔滨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静海支行支付贷款本金3000000元;二、被告天津市巨鑫丰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支付原告哈尔滨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静海支行截至2017年9月10日的利息195263.19元、复利4552.60元及自2017年9月11日起的复利(以195263.19元为基数,按年息8.22%上浮50%计算至实际偿还之日止)、罚息(以3000000元为基数,按年息8.22%上浮50%计算至实际偿还之日止);三、被告天津市中天浩业金属制品有限公司、天津市盛业工贸有限公司、天津市利福仁钢管镀锌有限公司、宫祥顺、高展坤、王建生、王学礼、任国、张春迎对被告天津市巨鑫丰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以上付款义务承担连带责任,被告天津市中天浩业金属制品有限公司、天津市盛业工贸有限公司、天津市利福仁钢管镀锌有限公司、宫祥顺、高展坤、王建生、王学礼、任国、张春迎在承担责任后,可向被告天津市巨鑫丰金属制品有限公司追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6199元,由原告哈尔滨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静海支行负担1199元,被告天津市巨鑫丰金属制品有限公司、天津市中天浩业金属制品有限公司、天津市盛业工贸有限公司、天津市利福仁钢管镀锌有限公司、宫祥顺、高展坤、王建生、王学礼、任国、张春迎共同负担1500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天津市静海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天津 |
立案日期 |
2020-01-07 |
发布时间 |
2020-12-03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高展坤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120223767634121W |
登记机关 |
天津市静海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注册地址 |
静海县大邱庄镇静王路1号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