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付国庆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130923********3031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冀0903民初2766号 |
案号 |
(2020)冀0903执1880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沧州市运河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 一、被告李金奎与被告刘亚文共同偿还原告沧州运输集团股份公司代偿款77094.48元及违约金(其中15000元的违约金自2016年3月30日起、2500元的违约金自2016年4月29日起、20000元的违约金自2016年10月12日起、20000元的违约金自2017年5月8日起、9000元的违约金自2017年9月4日起、10594.48元的违约金自2017年12月28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至2019年8月19日,2019年8月20日及之后的利率标准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全部履行完毕之日止)。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完毕。二、被告付国庆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偿还责任,在其履行完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李金奎、刘亚文追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64元,由被告李金奎、刘亚文、付国庆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沧州市运河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河北 |
立案日期 |
2020-10-27 |
发布时间 |
2020-12-04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其他规避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