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四川跃镁镁业科技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060328****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川0504民初3128号 |
案号 |
(2020)川0504执1817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泸州市龙马潭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四川跃镁镁业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支付原告泸州金竹物资回收有限公司货款2168690.95元及利息(利息以货款2168690.95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自2020年6月21日起支付至款清之日);二、被告华长久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担保责任;三、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4150元,减半收取为12075元,由被告四川跃镁镁业科技有限公司、华长久负担,于支付以上赔偿时一并向原告支付。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泸州市龙马潭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四川 |
立案日期 |
2020-11-04 |
发布时间 |
2020-12-02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企业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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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
李跃武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5113230603285776 |
登记机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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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址 |
蓬安县河舒工业园区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