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江苏一机机械科技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789906****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7)苏0621民初7551号 |
案号 |
(2018)苏0621执619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江苏省海安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告江苏一机机械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向原告海安兆汇金属材料有限公司支付货款360021.2元。如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告江苏一机机械科技有限公司可将上述款项汇至本院转交原告海安兆汇金属材料有限公司,本院开户户名:海安县人民法院执行款,开户行:建行海安支行,账号:32001647136052502374。案件受理费6700元,减半收取3350元,由被告江苏一机机械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已由原告代垫,被告于履行上述义务时一并给付)。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海安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苏 |
立案日期 |
2018-02-01 |
发布时间 |
2018-07-23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企业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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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
左军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320621789906386J |
登记机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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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址 |
海安县李堡镇工业集中区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