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赵杰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42129********5818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皖1203民初3176号 |
案号 |
(2020)皖1203执1607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阜阳市颍东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安徽省思杰食品有限公司于2020年9月20日前偿还原告毛新梅借款本金500000元及利息(以本金500000元为基数,从2019年1月1日起按照月利率1%计算至付清时止),上述款项支付至原告毛新梅在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阜阳烟厂支行开户的卡号为6217231311000184891的账户中;二、被告赵杰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责任;三、原告毛新梅自愿放弃其他诉讼请求;四、原、被告各方针对本起诉讼一次性调解终结,双方一致认可无其他债权债务纠纷;五、案件受理费11060元,减半收取5530元,由原告毛新梅负担。3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本调解协议经各方当事人在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本院予以确认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阜阳市颍东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安徽 |
立案日期 |
2020-10-13 |
发布时间 |
2020-11-30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