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江苏一机机械科技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789906****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7)苏0621民初2913号 |
案号 |
(2017)苏0621执2735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江苏省海安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江苏一机机械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给付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海安支行借款本金600万元及其利息、复息合计165958.34元以及自2017年4月19日起至实际还清之日止的逾期利息(按年利率8.49%计算)。二、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海安支行有权对被告江苏一机机械科技有限公司的位于海安县李堡镇李灶村9组56号1幢、2幢、3幢的房产及土地使用权进行拍卖、变卖,并对所得款项在600万元限额内享有优先受偿权。三、被告左军、康国萍、康成建对被告江苏一机机械科技有限公司的上述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左军、康国萍、康成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凭本判决书直接向被告江苏一机机械科技有限公司追偿。案件受理费54962元,减半收取27481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32481元,由被告江苏一机机械科技有限公司、左军、康国萍、康成建连带负担(此款已由原告代垫,四被告在履行上述义务时一并给付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54962元(户名:南通市财政局,账号:471558227682,开户行:中国银行南通市西被闸支行)。代理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海安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苏 |
立案日期 |
2017-08-28 |
发布时间 |
2018-07-15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企业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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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
左军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320621789906386J |
登记机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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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址 |
海安县李堡镇工业集中区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