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江苏一机机械科技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789906****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6)苏0281民初16173号 |
案号 |
(2017)苏0281执4902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江阴市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江苏一机机械科技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江阴市宝沙钢铁加工有限公司货款344599元及加价款(按货款344599元自2016年10月19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4倍计算)。二、被告左军对被告江苏一机机械科技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7066元,财产保全费3020元,公告费690元,合计10776元,由被告一机公司及被告左军共同负担,此款原告宝沙公司已预交,一机公司及左军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将应负担的款项直接给付宝沙公司。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江阴市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苏 |
立案日期 |
2017-08-10 |
发布时间 |
2017-08-31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企业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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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
左军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320621789906386J |
登记机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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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址 |
海安县李堡镇工业集中区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