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江苏一机机械科技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789906****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7)苏0621民初1502号 |
案号 |
(2017)苏0621执2890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江苏省海安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左军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海安支行归还贷款本金500000元及利息、逾期利息、复利(以未还本金为基数,从2016年11月18日起至2017年5月18日止,按年利率9.56%计算利息;从2017年5月19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按年利率14.355%计算逾期利息;以结欠的利息为基数,按年利率14.355%计算复利);二、被告康国萍、江苏一机机械科技有限公司对被告左军的上述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一机公司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凭本判决书直接向被告左军追偿。案件受理费8926元,减半收取4463元,诉讼保全费3220元合计7683元,由被告左军、康国萍、江苏一机机械科技有限公司连带负担(此款已由原告代垫,三被告履行上述义务时一并给付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8926元(开户名:南通市财政局,帐号:471558227682,开户行:中行西被闸支行)。代理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海安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苏 |
立案日期 |
2017-09-11 |
发布时间 |
2018-07-23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企业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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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
左军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320621789906386J |
登记机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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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址 |
海安县李堡镇工业集中区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