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江苏一机机械科技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789906****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7)苏0621民初1346号 |
案号 |
(2017)苏0621执2711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江苏省海安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江苏一机机械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向原告南通力兰液压设备有限公司支付货款276941元及利息(自2016年12月1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的1.5倍计算)。二、被告左军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在货款256125元及利息(自2016年12月1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的1.5倍计算)的范围内对被告江苏一机机械科技有限公司的给付义务承担连带责任。上述款项可汇至本院(户名:海安县人民法院执行款;开户行:建行海安支行;账号:32001647136052502374)转交原告南通力兰液压设备有限公司。三、驳回原告南通力兰液压设备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454元,减半收取计2727元,由被告一机公司负担(已由原告代垫,被告一机公司在履行上述义务时一并给付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5454元(该院开户行:中国银行南通市西被闸支行,户名:南通市财政局,账号:471558227682)。代理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海安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苏 |
立案日期 |
2017-08-24 |
发布时间 |
2018-07-23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企业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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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
左军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320621789906386J |
登记机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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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址 |
海安县李堡镇工业集中区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