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张志孝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230823********1557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8)黑0123民初1799号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2020)黑0123执1084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依兰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李向杨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依兰县支行借款本金49,999.99元及利息31,177.39元,本息合计:81,177.38元(利息计算至2017年10月19日)。自2017年10月20日始,以本金49,999.99元为基数,年利率按21.87%计算至实际给付时止。二、被告刘凤昌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依兰县支行借款本金15,647.24元及利息12,489.76元,本息合计:28,137.00元(利息计算至2017年10月19日)。自2017年10月20日始,以本金15,647.24元为基数,年利率按21.87%计算至实际给付时止。三、被告张志孝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依兰县支行借款本金44,393.69元及利息30,271.34元,本息合计:74,665.03元(利息计算至2017年10月19日)。自2017年10月20日始,以本金44,393.69元为基数,年利率按21.87%计算至实际给付时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被告李向杨负担1,829.43元、被告刘凤昌负担503.43元、被告张志孝负担1,666.63元,公告费560元由被告李向杨、刘凤昌、张志孝共同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依兰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黑龙江 |
立案日期 |
2020-09-14 |
发布时间 |
2020-11-30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