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宁夏家信通信建设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788200****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8)宁0221民初3124号 |
案号 |
(2019)宁0221执843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平罗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叶文龙、郭赛红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返还原告平罗沙湖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1645295.76元,利息405008.34元,本息合计2050304.1元(利息计算至2018年7月31日);二、被告叶文龙、郭赛红支付原告平罗沙湖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自2018年8月1日至本判决生效之日的利息按月利率13.6562505‰计算;三、被告宁夏家信通信建设有限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四、如被告叶文龙、郭赛红未履行上述清偿义务,原告平罗沙湖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有权以被告宁夏家信通信建设有限公司提供抵押的宁夏家信通信建设有限公司名下位贺兰县洪广镇洪广路以南锦嫈湖畔1号楼106号房屋(房权证号:贺兰县房权证洪广镇字第20143150号)、位于贺兰县洪广镇洪广路以南锦嫈湖畔1号楼104号房屋(房权证号:贺兰县房权证洪广镇字第20143132号)、位于贺兰县洪广镇洪广路以南锦嫈湖畔1号楼103号房屋(房权证号:贺兰县房权证洪广镇字第20143137号)、位于贺兰县洪广镇洪广路以南锦嫈湖畔20号楼109号房屋(房权证号:贺兰县房权证洪广镇字第20143922号)共四套房屋折价、拍卖、变卖的价款优先受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3202元,由被告叶文龙、郭赛红、宁夏家信通信建设有限公司负担。公告费1160元,由被告叶文龙、郭赛红、宁夏家信通信建设有限公司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平罗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宁夏 |
立案日期 |
2019-02-26 |
发布时间 |
2019-05-24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 |
案号 |
(2019)宁0221执843号 |
立案日期 |
2019-02-26 |
执行法院 |
平罗县人民法院 |
执行标的 |
2250129 |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秦进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640122788200787R |
登记机关 |
|
注册地址 |
贺兰县桃林北街家信青年公寓三楼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