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吴刚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50302********0012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闽0302民初2150号 |
案号 |
(2020)闽0302执4136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莆田市城厢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吴刚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欠款本金147665.45元及截至2020年4月22日的手续费30221.14元、违约金80679.38元,自2020年4月23日起至还清之日止按合同约定计算的手续费、违约金(上述手续费、违约金应合计不超过按年利率24%计算的数额);二、被告吴刚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律师费3,4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229.4元,减半收取计2614.7元,由被告吴刚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莆田市城厢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福建 |
立案日期 |
2020-11-05 |
发布时间 |
2020-11-29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