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宋晶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210225********0500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6)辽0283民初591号 |
案号 |
(2017)辽0283执665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孙永辉、宋晶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庄河市川汇水暖洁具商场货款142595元。二、驳回原告要求被告吴英霞偿付货款的请求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庄河市人民法院 |
省份 |
辽宁 |
立案日期 |
2017-02-20 |
发布时间 |
2017-04-01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