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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张艺馨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231123********0024
执行依据文号
(2018)黑1123民初1236号
案号
(2019)黑1123执493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逊克县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张春明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赵春燕偿还借款本金22万元,至2018年8月21日利息5,650元,本息合计225,650元,自2018年8月22日起以22万元为本金按月利率2%继续支付利息至本息还清日止。二、被告张艺馨对以上款项承担连带还款责任。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343元由被告张春明承担。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逊克县人民法院
省份
黑龙江
立案日期
2019-07-10
发布时间
2020-11-29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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