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潘玉刚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413026********0339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7)豫1523民初720号 |
案号 |
(2017)豫1523执470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新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一、被告黄桂林欠原告信阳珠江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县支行借款79.6万元及利息定于2017年5月30日前偿还本金26.6万元及相应的利息,余下借款本金53万元及利息于2017年7月4日付清,其中:自2015年11月20日至2015年12月11日的利息按月利率8.4‰计算,自2015年12月12日起按月利率12.6‰,利随本清;二、被告潘黎伟、王永健、潘玉刚、固始县百汇超市有限责任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如果被告黄桂林未能按上述约定偿还借款本息,则原告享有处置被告洪光海、王文礼所提供的抵押物所得价款优先受偿权;四、双方其他无纠葛。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新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河南 |
立案日期 |
2017-06-07 |
发布时间 |
2017-06-15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