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河南盛锐钒业集团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788065****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豫0403民初4890号 |
案号 |
(2020)豫0403执1308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平顶山市卫东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平顶山市兆业商贸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平顶山卫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偿还借款本金3400000及利息(利息以3400000元为基数,自2017年6月30日按月利率9.6‰计算至2019年6月30日,自2019年7月1日起按月利率14.4‰计算至清偿完毕之日止);二、河南盛锐钒业集团有限公司、闫国正、闫照滨对本判决第一项内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驳回平顶山卫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平顶山市卫东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河南 |
立案日期 |
2020-08-11 |
发布时间 |
2020-11-27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闫湘槟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410404788065861U |
登记机关 |
平顶山市石龙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注册地址 |
平顶山市石龙区赵岭村东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