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李新合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622726********3197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6)新4004民初3号 |
案号 |
(2020)新4004执恢9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霍尔果斯市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霍尔果斯子泰全际大酒店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支付原告郑发江、王燕飞借款204 504.45元、利息14 000元,合计218 504.45元。二、驳回原告郑发江、王燕飞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 787.56元,减半收取2 393.78元,由原告郑发江、王燕飞负担75元,被告霍尔果斯子泰全际大酒店负担2 318.78元。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霍尔果斯市人民法院 |
省份 |
新疆 |
立案日期 |
2020-04-09 |
发布时间 |
2020-11-25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