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河北金仓玻璃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579577****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7)冀0582民初2411号 |
案号 |
(2018)冀0582执恢164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沙河市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一、被告河北金仓玻璃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胡建军欠款本金人民币6500000元、利息1381250元,并按本金6500000元、年利率17%支付利息自2017年9月25日起至本判决履行完毕止;二、被告王红旗、沙河市金东玻璃有限公司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3485元,由三被告共同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沙河市人民法院 |
省份 |
河北 |
立案日期 |
2018-07-17 |
发布时间 |
2018-08-12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企业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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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
王军磊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130582579577158H |
登记机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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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址 |
沙河市大杜村南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