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吴刚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510211********0015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6)川0504民初1211号 |
案号 |
(2020)川0504执恢374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泸州市龙马潭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告吴刚、宋莉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归还原告展光平借款本金300000元及利息,利息以300000元为基数,按月息2分计算,从2016年1月11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5800元,诉讼保全费2020元,共计7820元由二被告承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泸州市龙马潭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四川 |
立案日期 |
2020-10-19 |
发布时间 |
2020-11-27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