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丁向前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411122********1196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5)晋民初字第4885号 |
案号 |
(2016)闽0582执00547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晋江市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告丁向前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福建省求质体育用品有限公司货款260635元,并支付自2015年5月29日起至判决确定还款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标准计算的逾期付款利息。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210元,因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减半收取2605元,由被告丁向前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晋江市人民法院 |
省份 |
福建 |
立案日期 |
2016-01-22 |
发布时间 |
2016-04-08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