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长白山长和实业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16679****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吉2426民初1538号 |
案号 |
(2020)吉2426执838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吉林省安图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解除原告尤绘淋与被告长白山长和实业有限公司签订的编号为tcgj-b1-108《商品房买卖合同》;二、被告长白山长和实业有限公司应返还给原告尤绘淋购房款1268632元、物业维修基金5154元,另支付原告尤绘淋购房款4%的赔偿金和2020年以每月剩余未还房款金额4%逐月递减的赔偿金,共计74003.38元;三、以上款项共计1347789.38元,由被告长白山长和实业有限公司分12期等额返还给原告尤绘淋,还款期限为:自2020年3月起至2020年12月止,即每个月的30日之前被告长白山长和实业有限公司返还给原告尤绘淋112315.78元(2020年3月30日前给付112315.78元,4月30日前给付224631.56元,5月30日前给付224631.56元,6月30日按每月112315.78元给付)。被告长白山长和实业有限公司如未能按时返还房款,则由被告吉林长电企业集团承担上述房款给付义务;四、被告长白山长和实业有限公司付清原告尤绘淋全部款项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原告尤绘淋向被告长白山长和实业有限公司和被告吉林长电企业集团返还相应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收据并配合被告长白山长和实业有限公司和被告吉林长电企业集团解除房产局的该房屋备案等;五、原告尤绘淋禁止向其他购房者以任何形式散步、传播本协议内容。禁止在私人交往和通讯中涉及本协议内容,如原告尤绘淋违反上述协议,应赔偿被告长白山长和实业有限公司总房款5%的违约金(若有发生此类事情,必须依据公安机关调查结果为准)。六、如被告长白山长和实业有限公司当月未返还房款,应以剩余金额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定期存款年利率支付当月利息及剩余房款5%的违约金予以赔偿;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安图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吉林 |
立案日期 |
2020-11-04 |
发布时间 |
2020-11-26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其他规避执行 |
企业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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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
朱超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220000316679099E |
登记机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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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址 |
池北区(管委会2号综合楼)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