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邯郸市中佳薄板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741532****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7)冀0403民初4282号 |
案号 |
(2020)冀0403执1027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邯郸市丛台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一、被告河北金戈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借款本金人民币2000万元及利息、罚息、复利(自2016年8月21日始,以实际欠款本金为基数,依照借款合同约定的标准计算);二、被告邯郸市中佳薄板有限公司、河北索通贸易有限公司、张洪军、户艳霞、户继宗、张利芬对以上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49598元,保全费5000元,共计154598元,由被告河北金戈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邯郸市中佳薄板有限公司、河北索通贸易有限公司、张洪军、户艳霞、户继宗、张利芬共同承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邯郸市丛台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河北 |
立案日期 |
2020-06-30 |
发布时间 |
2020-11-26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赵丽英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130424741532901T |
登记机关 |
成安县工商行政管理局 |
注册地址 |
成安县项目聚集区聚良路22号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