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扬州国人塑胶刷业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798313****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苏1002民初6424号 |
案号 |
(2020)苏1002执682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扬州市广陵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陆昌杰、扬州市泰安镇国人塑胶刷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周羿租金9万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以9万元为基数,按年利率24%从2019年7月17日起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二、被告陆昌杰、扬州市泰安镇国人塑胶刷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将座落于扬州市生态科技新城泰安镇凤凰岛路东侧的租赁房屋腾空并返还给原告执管,同时按原年租金27万元的标准向原告支付自2019年11月15日起至实际返还之日止的房屋占有使用费。如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资金占用费。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1025元,由两被告负担(原告已预交,两被告应负担之款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直接给付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扬州市广陵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苏 |
立案日期 |
2020-04-13 |
发布时间 |
2020-11-26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陆昌杰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3210007983136976 |
登记机关 |
扬州市生态科技新城市场监督管理局 |
注册地址 |
泰安镇凤凰岛路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