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滕吕廷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430822********127X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湘3122民初420号 |
案号 |
(2020)湘3122执607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泸溪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告滕吕廷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田方胜、彭涛、周俊欠款1 160 000元整;被告滕吕廷在本判决生效后,泸溪县第一中学拨付竣工验收工程款给湖南省衡洲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到账后十日内支付原告田方胜、彭涛、周俊剩余欠款500 000元整;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0 10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10 050元,诉讼保全费5 000元,共计15 050元,由三原告承担3 050元,被告滕吕廷承担12 000元。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泸溪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湖南 |
立案日期 |
2020-11-03 |
发布时间 |
2020-11-24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