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邓亚斌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433122********9013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湘3122民初735号 |
案号 |
(2020)湘3122执603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泸溪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被告代喜华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湖南中和农信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借款31 562.28元及利息(利息按照年利率18%,自2020年6月8日起计算至本金还清之日止)二、被告邓亚斌对被告代喜华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偿还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89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294.5元,由被告代喜华负担(限判决生效后七日内缴纳)。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泸溪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湖南 |
立案日期 |
2020-11-02 |
发布时间 |
2020-11-24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