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牡丹江丰源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057407****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黑1003民初43号 |
案号 |
(2019)黑1003执174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牡丹江市阳明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牡丹江丰源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向原告杨开宇支付工程款405000元。此款在本判决生效后,立即付清;二、以405000元为计算基数,被告牡丹江丰源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向原告杨开宇支付,从2017年5月15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给付日期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三、驳回原告杨开宇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7937元,减半收取3969元,财产保全费2770元,由被告牡丹江丰源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牡丹江市阳明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黑龙江 |
立案日期 |
2019-03-26 |
发布时间 |
2019-07-03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企业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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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
毛志富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23100005740708XE |
登记机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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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址 |
黑龙江省牡丹江市阳明区光华街55号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