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丁绍云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433001********7018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湘1281民初449号 |
案号 |
(2020)湘1281执1012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洪江市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一、限被告杨逢良、丁松妹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偿还所欠原告湖南洪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200000元及利息(2017年11月4日至2018年3月15日止按月利率7.975‰计息,2018年3月16日至借款还清之日止按月利率7.975‰计息后并加付50%罚息);二、被告丁绍云对上述第一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驳回原告湖南洪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300元,保全费1720元,合计6020元,由被告杨逢良、丁松妹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洪江市人民法院 |
省份 |
湖南 |
立案日期 |
2020-10-16 |
发布时间 |
2020-11-25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