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王想鹏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620524********1470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甘0524民初174号 |
案号 |
(2020)甘0524执489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武山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告王想鹏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给付原告王增鹏借款本金35000元。如果当事人未按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75元,减半收取338元,由被告王想鹏承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武山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甘肃 |
立案日期 |
2020-08-25 |
发布时间 |
2020-11-25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其他规避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