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陈丹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422825********0220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鄂0502民初2085号 |
案号 |
(2020)鄂0502执1268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宜昌市西陵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陈丹在本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清偿原告刘宇超16100元并从2018年2月16日起至欠款还清之日止按年利率6%向原告支付资金占用期间的利息损失。二、驳回原告刘宇超其他诉讼请求。如果被告陈丹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202.5元(原告已预交),公告费600元,合计802.5元,由被告陈丹负担,履行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义务时一并支付给原告。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宜昌市西陵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湖北 |
立案日期 |
2020-07-29 |
发布时间 |
2020-11-24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