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平舆县恒通汽车运输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914117********W245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8)豫0191民初23018号 |
案号 |
(2019)豫0191执4828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经双方一致确认,被告郭静尚欠原告河南联益汽车销售有限公司车辆垫付款301494元及利息20000元(自2017年12月15日起至2018年12月18日止),并以剩余实际车辆欠付款为基数按照月利率1.2%计算自2019年1月15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利息,被告郭静以先支付车辆垫付款后支付利息的方式偿还给原告河南联益汽车销售有限公司,被告郭静自2019年1月起至2019年12月止于每月15日前至少偿还给原告河南联益汽车销售有限公司1.2万元,于2019年12月15日前付清本息。二、被告郭静需偿还郑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汽车金融中心剩余车辆贷款203918元,由原告河南联益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代为偿还,被告郭静自2019年2月起至2019年12月止于每月15日前偿还给原告河南联益汽车销售有限公司18538元。三、如被告郭静未按时足额偿还上述任一期款项,视为下余债权全部到期,被告郭静需另支付给原告河南联益汽车销售有限公司违约金6万元,原告河南联益汽车销售有限公司有权就剩余未付款项一并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四、被告郭军、平舆县恒通汽车运输有限公司对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五、本案诉讼费9574元,减半收取4787元,由被告郭静、郭军、平舆县恒通汽车运输有限公司共同负担于2018年12月30日前支付给河南联益汽车销售有限公司。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河南 |
立案日期 |
2019-04-08 |
发布时间 |
2019-04-20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企业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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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
郭军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411723MA441FW245 |
登记机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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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址 |
平舆县西工业区驻新公路南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