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偃师市怡鑫汽车销售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767813****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7)豫0306民初1069号民事判决书;(2018)豫03民终6597号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2019)豫0306执122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洛阳市吉利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偃师市怡鑫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向原告张忠归还购车款174200元,并向原告张忠支付逾期付款利息(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自2016年7月27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二、被告张继东、李雷雷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被告张继东、李雷雷履行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偃师市怡鑫汽车销售有限公司追偿。四、驳回原告张忠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160元,保全费2170元,共计8330元,由被告偃师市怡鑫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张继东、李雷雷共同承担6330元,原告张忠承担2000元。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洛阳市吉利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河南 |
立案日期 |
2019-03-26 |
发布时间 |
2019-07-12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张占娥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410381767813584N |
登记机关 |
偃师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注册地址 |
偃师市商城街道办事处塔庄村310国道路东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