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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王彦春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230502********1523
执行依据文号
(2020)黑0521民初1413号
案号
(2020)黑0521执1673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集贤县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刘希才、王彦春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共同偿还原告哈尔滨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双鸭山集贤支行借款本金1 861 820.87元,罚息590 187.09元,本息合计2 452 007.96元,并以 1 861 820.87元为本金,按年利率9.7875%,一并给付自2020年3月14日至给付之日止利息;二、如被告刘希才、王彦春不能偿还上述借款,原告对案涉抵押物富恩成、田庆云共同所有的登记在富恩成名下的位于双鸭山市尖山区东山宾馆东北(房屋所有权证号:双房权证尖字第00074129),建筑面积为1 194.61平方米的房屋折价、拍卖、变卖的价款优先受偿;三、驳回原告哈尔滨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双鸭山集贤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3 208.03元(原告申请缓交),由被告刘希才、王彦春、富恩成、田庆云连带负担。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集贤县人民法院
省份
黑龙江
立案日期
2020-11-02
发布时间
2020-11-25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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