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梁山宇通专用汽车制造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728618****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6)鲁0832民初4130号 |
案号 |
(2017)鲁0832执1495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梁山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杨金忠、张红霞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山东梁山民丰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借款本金1000000元及相应利息(利息按存货质押借款合同约定自2015年7月11日起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给付之日)。二、原告山东梁山民丰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对被告梁山宇通专用汽车制造有限公司提供质押担保的出质物4辆金王子340车享有优先受偿权。三、驳回原告山东梁山民丰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900元、诉讼保全费5020元,共计11920元,由被告杨金忠、张红霞、梁山宇通专用汽车制造有限公司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梁山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山东 |
立案日期 |
2017-07-28 |
发布时间 |
2017-12-31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邱传香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370832728618508L |
登记机关 |
梁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注册地址 |
山东省济宁市梁山县拳铺镇工业园区(泰福路中段兴园路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