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吴刚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10224********0010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沪0114民初22479号 |
案号 |
(2020)沪0114执7157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吴刚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兴业消费金融股份公司借款本金人民币142,143.35元; 二、被告吴刚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付原告兴业消费金融股份公司截止至2019年3月31日的利息22,038.69元,罚息3,148.38元;以及偿付以借款本金142,143.35元为基数,按年利率24%计算,自2019年4月1日起至被告实际返还全部借款本金之日止的逾期付款利息; 三、被告吴刚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付原告兴业消费金融股份公司聘请律师费人民币1,000元。 如被告未能在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则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上海 |
立案日期 |
2020-11-04 |
发布时间 |
2020-11-23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