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佘顺保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433002********2417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湘1281民初1454号 |
案号 |
(2020)湘1281执993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洪江市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一、被告佘顺保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谢小珍支付租金23300元;二、被告佘顺保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谢小珍支付原告谢小珍为取回车辆所支付的16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1032元,由被告佘顺保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洪江市人民法院 |
省份 |
湖南 |
立案日期 |
2020-10-13 |
发布时间 |
2020-11-23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