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江苏佳和置业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767360****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6)苏0581民初10869号 |
案号 |
(2020)苏0581执恢599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常熟市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7一、被告江苏万科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常熟市国发中小企业担保有限公司代偿的借款本金2000万元,并支付以2000万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颁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自2015年8月1日计算至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付款日的利息。二、被告江苏佳和置业有限公司、苏州佳和商厦有限公司、泗洪佳和世纪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洪小龙、阮建明、林春国对被告江苏万科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本案所涉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上述款项如采用转账方式支付,请汇入原告常熟市国发中小企业担保有限公司指定账号;或汇入常熟市人民法院,账号:101210001014498579,开户银行:常熟农村商业银行金龙支行。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41800元,公告费753元,合计诉讼费142553元,由被告江苏万科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负担。被告江苏佳和置业有限公司、苏州佳和商厦有限公司、泗洪佳和世纪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洪小龙、阮建明、林春国承担连带责任(原告同意其预交的诉讼费由被告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其直接支付,本院不再退还)。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8案件受理费(户名: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苏州苏福路支行,账户:10555301040017676)。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常熟市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苏 |
立案日期 |
2020-07-27 |
发布时间 |
2020-11-23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金小领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320581767360001L |
登记机关 |
常熟市行政审批局 |
注册地址 |
常熟市开元大道2号402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