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安徽宇涂机械科技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063633****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6)豫0581民初391号 |
案号 |
(2019)豫0581执481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林州市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二、被告安徽宇涂机械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原告林州市鼎鑫镁业科技有限公司定金20万元;三、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300元,由被告安徽宇涂机械科技有限公司承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林州市人民法院 |
省份 |
河南 |
立案日期 |
2019-01-17 |
发布时间 |
2019-07-01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企业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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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
李惠俊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340200063633956Q |
登记机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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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址 |
芜湖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泰山路北侧(宇立锅炉有限公司厂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