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吴玉真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130535********1441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冀0535民再2号 |
案号 |
(2019)冀0535执269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临西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 一、撤销本院(2017)冀0535民初792号民事判决第一项;二、维持本院(2017)冀0535民初792号民事判决第二项;三、被申请人吴亚军、张善聪、吴玉真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再审申请人司双保彩礼款51,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00元,由再审申请人司双保负担100元,被申请人吴亚军、张善聪、吴玉真负担100元。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临西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河北 |
立案日期 |
2019-06-10 |
发布时间 |
2020-11-20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