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高传军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70829********3511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8)鲁0829民初2438号 |
案号 |
(2020)鲁0829执2317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嘉祥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本调解书达成之日,被告高建设、高传军、孙步云尚欠原告山东嘉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97619.50元及利息。自2019年3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被告高建设、高传军、孙步云偿清全部借款本金。上述借款利息,由被告高建设、高传军、孙步云于2019年12月31日前归还不低于1000元,于每年12月31日前偿还利息不低于1000元,直至还清相应利息。二、其他没有争议。案件受理费1120元,由被告高建设、高传军、孙步云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嘉祥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山东 |
立案日期 |
2020-11-02 |
发布时间 |
2020-11-18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