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张立彬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231182********1435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黑1182民初2133号 |
案号 |
(2020)黑1182执707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五大连池市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张立彬于2020年1月20日前偿还原告五大连池市德都农资有限责任公司欠款10,000元(黑龙江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卡号6212288806900013762,户名张德刚;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卡号6236982610000918757,户名张德刚),于2021年4月15日前偿还原告五大连池市德都农资有限责任公司欠款15,000元,于2021年12月30日前偿还原告五大连池市德都农资有限责任公司欠款15,000元;二、如被告张立彬逾期履行上述还款义务,则已偿还的欠款数额优先认定为利息,自逾期还款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五大连池市德都农资有限责任公司偿还剩余全部欠款,包括未偿还的本金和利息(1.原告五大连池市德都农资有限责任公司起诉时主张的利息3,281元;2.自被告张立彬违约之日起以上述第一项未偿还的欠款本金为基数,按照月利率百分之一计息)。案件受理费441元,由原告五大连池市德都农资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五大连池市人民法院 |
省份 |
黑龙江 |
立案日期 |
2020-11-04 |
发布时间 |
2020-11-19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