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王敏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20981********4718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皖0104刑初76号 |
案号 |
(2020)皖0104执5285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人焦亚东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8月29日起至2024年9月28日止。所处罚金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二、被告人王敏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二千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4月22日起至2022年6月21日止。所处罚金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三、被告人孟令宽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一个月,9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4月22日起至2022年5月21日止。所处罚金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四、被告人蒋维超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8月28日起至2020年11月27日止。所处罚金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五、责令被告人退赔各被害人的经济损失。(详见附表)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安徽 |
立案日期 |
2020-10-13 |
发布时间 |
2020-11-19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