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吴江市天迈纺织机械科技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592509****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6)苏0508民初1802号 |
案号 |
(2016)苏0508执2866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江苏杰特化纤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归还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行借款本金1000万元,欠息(含利息、罚息、复利)74513.44元(暂计算至2016年2月1日,之后的利息、罚息、复利按照合同约定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二、被告江苏杰特化纤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支付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行律师费损失185766.34元。三、被告吴江市天迈纺织机械科技有限公司、苏州好麦尔服装有限公司、江苏柏盛家纺有限公司、江苏金柏盛置业有限公司、唐胜泉、章正红、唐建文对被告江苏杰特化纤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含案件受理费、财产保全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3364元,减半收取41682,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46682元,由被告江苏杰特化纤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负担(原告同意其预交的案件受理费、财产保全费由被告向其直接支付,本院不再退还,由被告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向原告支付)。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按照国务院《诉讼费用缴纳办法》规定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户名: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苏州苏福路支行;账号:10555301040017676。代理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苏 |
立案日期 |
2016-11-02 |
发布时间 |
2017-05-10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伪造证据妨碍、抗拒执行 |
企业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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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
俞建茂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3205095925099937 |
登记机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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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址 |
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桃源镇利群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