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赵山林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412728********5516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皖0202民初495号 |
案号 |
(2020)皖0202执3588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徐显峰、赵山林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祖伟借款本金350000元并支付自2019年6月4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利息、违约金(以350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24%计算);二、被告徐显峰、赵山林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祖伟实现债权费用9000元;三、原告祖伟有权对抵押物即被告徐显峰、赵山林共同所有的位于芜湖市三山区碧桂园江心环玉629#楼2单元202室房屋(芜房权证三山字第2016807125号、2016807126号)的折价或拍卖、变卖所得价款在上述第一、二项债权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050元,由原告祖伟负担180元,被告徐显峰、赵山林共同负担787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安徽 |
立案日期 |
2020-09-01 |
发布时间 |
2020-11-17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