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江苏先锋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02009****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8)苏1281民初7522号 |
案号 |
(2019)苏1281执3693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兴化市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江苏先锋食品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向原告江苏兴化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丰支行偿还借款本金4989000元及利息(截止2018年8月22日前为79912.81元;自2018年8月23日起至2018年9月3日止,按年利率6.6%计收利息,自2018年9月4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年利率9.9%计收罚息;对应付未付利息,按合同约定计收复利);二、原告江苏兴化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丰支行有权就被告江苏先锋食品股份有限公司名下设定抵押的坐落于兴化市安丰镇新夏村的厂房、土地(不动产权证号:苏(2017)兴化不动产权第0014911号,其中土地面积为17803.4㎡,房屋面积为9870.98㎡)在拍卖、变卖或折价的价款在抵押权范围内就本判决第一条确定的债权享有优先受偿权,不足部分由被告江苏先锋食品股份有限公司继续清偿;三、被告江苏飞月轴瓦有限公司对被告江苏先锋食品股份有限公司本判决第一条确定的借款本金4000000元、利息(截止2018年8月22日前为64071.2元;自2018年8月23日起至2018年9月3日止,按年利率6.6%计收利息,自2018年9月4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年利率9.9%计收罚息;对应付未付利息,按合同约定计收复利)提供连带保证责任担保;四、被告成礼存对被告江苏先锋食品股份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第一条确定的借款本金1000000元、利息(截止2018年8月22日前为16017.8元;自2018年8月23日起至2018年9月3日止,按年利率6.6%计收利息,自2018年9月4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年利率9.9%计收罚息;对应付未付利息,按合同约定计收复利)提供连带保证责任担保;五、被告张苏凤、王兆华、王平山对被告江苏先锋食品股份有限公司本判决第一条确定债务提供连带保证责任担保;六、被告江苏飞月轴瓦有限公司、成礼存、张苏凤、王兆华、王平山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后,有权向被告江苏先锋食品股份有限公司追偿;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7318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52318元,由被告江苏先锋食品股份有限公司、江苏飞月轴瓦有限公司、成礼存、张苏凤、王兆华、王平山承担共同给付义务。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按《诉讼费用交纳办法》预交上诉费47318元(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银行泰州分行营业部;户名: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账号:479369913453)。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兴化市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苏 |
立案日期 |
2019-08-22 |
发布时间 |
2020-11-17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企业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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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
张苏凤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321200302009641F |
登记机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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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址 |
泰州市兴化市安丰工业园区惠安路8号 |






